谭林辉律师亲办案例
王**医疗纠纷案《代理词》
来源:谭林辉律师
发布时间:2013-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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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案的发生令小*福毕生幸福葬送,只能凄惨的渡过漫漫人生,更搭上了原告一家三代的幸福,十分令人痛心。而案件的审理还是得依法依理,下面本人对几个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法律适用问题。本案的医疗行为是发生在2008年底,但是明确责任方的时间却是201110月份即患方拿到省医学会鉴定书之日,也就是从该日起患方才有依据向医院主张索赔的权利,依据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规定和国家保障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的理念及我国现行的司法实践,本案有关赔偿项目与标准应以20107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的人身损害赔偿方面民事法律法规为计赔依据。这方面惠州的案例有:(2009)惠法民一初第1044号判决书和(2011)惠中法民一终字第638号判决书,这是本人代理惠阳某某医院某一产妇于是2009年初死亡的案件,2009年省、市两级医学会均认定为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当时本人也以事故发生时间、鉴定时间、起诉时间均发生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为由主张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但最终惠阳法院与惠州中院均没有支持,而是支持患方提出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结案。而本案鉴定与起诉的时间均发生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适用侵权责任更是无任何异议了。 二、责任承担与伤残等级问题。 (一)依据原告方不存在任何需要承担责任的事实与理由和被告方医务人员存在严重的过错且持续时间长及本案适用过错推定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以及两份鉴定报告均没有指出原告方存在那方面过错,为何要承担部分责任。被告方应当承担本案的全部侵权责任(具体理由见《民事诉状》)。 (二)司法鉴定报告鉴定小孩的伤残等级为一级,而医疗事故鉴定报告相应的是三级,应当采信那一个鉴定?我们认为应当采信司法鉴定报告的,因为伤残鉴定评级依法只能由法医作出,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也规定:如果鉴定涉及死因鉴定和伤残评定的,在抽取专家时应当抽取法医参与鉴定。但省、市医学会违法不抽取法医参加,甚至于我们提交了司法鉴定报告给省医学会鉴定不又不采纳更不说明理由,与确定要我们家属承担部分责任一样不需要说明理由,十分蛮横无理。 三、诉讼请求项目明细。 (一)医药费。111652.20元(截止20120117日,详见费用清单); (二)伤残补助金477956元。一级伤残,2011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3897.80元/年×20年=477956元; (三)护理费12349.78元。两原告共住院104×2011年的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年平均公资43343元/365=12349.78元; (四)后续护理费866860元。(完全护理依赖,1人护理,先暂以20年算,2011年的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年平均公资43343元/年×20年=866860元; (五)精神抚慰金200000元。被告的侵权行为对原告一家三代人造成的精神伤害无法想象,故而提出相对比较高的200000元; (六)交通费约10000元。三年来,带小孩去广州、深圳治疗11次,每次均两个大人陪同,去广州鉴定包括抽专家两次也是两个人,更加上长期在本市治疗、康复搭公车,打的等,费用不下于10000元,主张10000元; (七)住宿费17550元。两原告共住院104天,每天150元算,104×150元/天=15600元; (八)伙食费约15000元。除了两原告住院104天外,原告一家还带着小孩到外地治疗十多次,伙食费不下于15000元,主张15000元; (九)鉴定费用8250元。包括市医学会1750元、省医学会4500元、司法鉴定所2000元。 上述九项共款1717667.98元。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给予注意与尊重,感谢! 广东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谭林辉 2012313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医学会对当事人准备抽取的专家进行随机编号,并主持双方当事人随机抽取相同数量的专家编号,最后一个专家由医学会随机抽取。     双方当事人还应当按照上款规定的方法各自随机抽取一个专家作为候补。     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随机抽取一名法医参加鉴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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